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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简单介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

作者:保密网 日期:2013-08-24 人气:710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概念。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二、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根据起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部门解释,其含义应为: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单位为主体的那一部分事项。
四、那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两点:

  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

  (5)三个“秘密”的标志不同。

  “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专门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6)三个“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如果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该被定为国家秘密而不是商业秘密。
  “工作秘密”一旦扩散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7)三个“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一旦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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