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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对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条例介绍

作者:保密网 日期:2013-12-08 人气:1299
一、关于加强对资质单位的保密管理取得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资格的单位,要与受理申请的保密局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接受保密工作部门对履行保密义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一)集成工程的保密管理资质单位在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保密法规,做到以下几点:
  1、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2、与涉密系统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3、制定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保密工作方案;
  4、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对参与人员、涉密资料加强保密管理,落实保密责任书及各项保密措施。
  (二)资质单位跨省(区)作业的管理资质单位跨省(区)承接涉密系统集成工程的,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保密局,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年审
  1、对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资质单位每年1月,应对上一年度的涉密系统集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年审表》,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
  2、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对资质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年审意见或限期整改要求,书面反馈给资质单位。
  3、对不按要求参加年审,逾两个月仍未提交自查材料的资质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省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撤消其资质单位资格,由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材料。
  (四)变更
  1、资质单位名称、法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场所、联系方式、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等有变更的,一个月内须向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根据资质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资质单位应将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流动、变更情况,及时报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备案。
  (五)期满复核《资质证书》期满、申请重新核发证书的资质单位,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受理申请的保密局提出。受理申请的保密局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根据其年审、变更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省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进行复核,符合资质条件的,重新发证。
  二、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对违规单位的查处工作
  (一)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保密局报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撤消其资质单位资格,受理资质申请的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和有关涉密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在承接涉密系统建设中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责任书、协议书泄露国家秘密的;
  2、不按要求参加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监督管理的;
  3、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存在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被撤消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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