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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作秘密尽管不强求要达到像保护国家那样严格和规范的程度,但是,对保护工作秘密必须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
(1)各级国家机关都要明确本机关产生的工作秘密的范围;
(2)根据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
(3)对外提供属于工作秘密的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系统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对提供工作秘密规定统一的审批权限的,一般应由产生工作秘密的机关领导负责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气压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引用。
(4)健全和落实保护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要使工作秘密从产生、使用、传递、保存到销毁都有章可循。
(5)发现工作秘密外泄,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只有按照这些基本要求做,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秘密才能做到有效的保护,国家机关开展公务活动也有了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