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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确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三个基本问题:一是保密期限是由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确定;二是保密期限是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确定;三是授权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确定国家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
1、可预见保密期限的,应由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的机关、单位在对该事项确定密级的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
2、难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确定,即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3、中央国家机关在规定的《保密范围》中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已经对某类事项规定了保密的最短期限的,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这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
4、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保密期限的确定。产生该类事项的机关、单位如果无相应密级确定权,应当在拟定其密级的同时,拟定保密期限,与拟定密级同时上报批准。